兩趟城際列車都晚點 乘客錯過航班滯留機場
4月20日,來自廣州的何先生已經在中川機場滯留超過20小時。原本是要乘坐hu7851航班前往廈門,卻因為19日蘭州東站至中川機場的城際鐵路列車延誤錯過航班,上百位旅客與何先生一樣,不僅經濟上遭受了損失,還給生活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對于鐵路部門在此次事件上的處理,旅客們表示非常不滿。
事件 列車晚點乘客錯過航班
4月19日下午2時20分,c8519次城際列車從蘭州東站出發,前往中川機場,準點到達時間應為下午3時10分。行駛過程中,列車因故障突然停車。車上乘客均為乘坐飛機的旅客,他們多次詢問工作人員停車原因,卻未得到準確答復。在西固停車1個多小時后,列車到達中川機場時已是下午4時45分。
“前面的列車已經出現問題了,我們在乘坐c8521列車時,鐵路部門就應該提前告知旅客前方出現故障,可能會造成延誤,這樣我們就可以提前選擇其他交通方式。”可是,鐵路方面卻在無法保證準點到達的情況下,仍未對c8521次旅客提前說明情況。
c8519次列車到達中川機場時已是下午4時45分,c8521次列車到達時晚點至下午4時52分。兩輛列車晚點,導致200多名旅客航班被延誤,被迫滯留中川機場。旅客除了要辦改簽手續外,還面臨當晚的食宿等問題。當晚10時,鐵路局工作人員安排部分旅客就餐,但晚上住宿問題并未安排,只對旅客信息進行了登記,也未對賠償問題進行說明。
律師 承運方需承擔一定責任
20日,坐在機場大廳的何先生告訴記者,“19日晚上,我們多次要求鐵路部門的領導,對列車延誤進行解釋,但直到今天依然沒有任何致歉和說明,這太不負責任了。”以何先生為例,他需要在機場附近登記酒店,重新購買機票,返回單位時已經是4月20日晚上。耽誤工作不說,還要承擔上千元的損失。
20日下午2時30分,記者來到蘭州鐵路局,聯系到宣教處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說,將在開完會后進行解釋。但截至當晚7時,并未有人對此次城際列車延誤原因做出正面說明與解釋。
那么,此次列車晚點對旅客造成的損失,旅客是否有權獲得賠償?目前,無論是《鐵路法》還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均未對列車晚點賠償做出明確規定。
就此,記者采訪了本報法律顧問倪得賓律師。倪律師認為,如果依照合同法原理,旅客與鐵路公司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系。旅客付費購買車票,即與鐵路公司訂立了運輸合同。鐵路部門因自身原因發生違約,而未將旅客準時送往目的地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不該賠償,還需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列車晚點,如果因暴雨、塌方等自然因素影響,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嚴重干擾導致晚點,那么承運方即便沒有完全準時履行運輸合同,也沒有過錯。問題的關鍵在于主要看是不可抗力因素還是其他原因。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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