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華北空管局書記趙煥光被處有期徒刑12年

圖:原華北空管局書記趙煥光
財新記者近日獲悉,7月底,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下稱“民航華北空管局”)在一次內部會議上通報:民航華北空管局黨委書記趙煥光(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已作出終審判決。趙煥光因受賄、私分國有資產被處以12年有期徒刑。
趙煥光曾在一審判決后提出上訴,后又撤回,法院最終維持原判。8月4日,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的刑事裁定書。
在2009年航權審批窩案沉寂一段時間之后,2014年底開始,民航領域再度掀起反腐風暴,趙煥光是首位落馬的民航系統官員,其曾任民航東北空管局局長、黨委書記,后調任華北空管局。
2014年12月26日,最高檢網站發布消息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趙煥光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財新記者從多個消息源處證實,趙煥光雖然是在華北空管局任職時被調查,但調查事項主要與其主政東北空管局期間相關,這也是該案由遼寧省檢立案偵查的原因。
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8月24日,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趙煥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同時,趙煥光還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同樣的罪名還發生在當年轟動一時的黃登科案上。2009年底,因涉嫌在航線時刻審批中受賄,時任華北空管局局長的黃登科落馬,并于2011年一審被判刑13年,罪名也是“受賄及私分國有資產”。
“趙煥光受賄與航空公司為航線協調交付的服務費有關,趙截留了這些服務費,然后當作獎金分給單位的其他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一位熟悉案情的人士稱。
刑事裁定書資料顯示,該案涉案贓款、贓物包括人民幣275萬元、美元2萬元、商品房一戶。上述贓款、贓物將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2015年8月24日,雙臺子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后,趙煥光曾提出上訴,但最終撤回。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據前述熟悉案情的人士介紹,當時《刑法修正案(九)》正在修訂,因此趙煥光方面希望通過上訴延長審判時間,看最終修訂結果是否對自己有利。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調整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此后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
“按最終的司法解釋,貪污受賄300萬元以上判刑十年,趙煥光的貪污數額達到了320萬元,已經判了10年,所以再上訴也沒有意義了。”熟悉案情的人士說。
除了趙煥光之外,2015年多位民航系統官員被查。2015年7月14日,民航空管局局長助理劉德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兩周后,劉德華的直接領導、民航空管局黨委常委、工會主席徐東失聯。此后,民航局運輸司運輸處處長蘇紅,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史博利,民航局運輸司國際航空運輸處處長魏洪、南航集團董事長司獻民等相繼被調查。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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