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就機場爆炸案上訴 同時起訴廣東公安廳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在被朝陽法院以爆炸罪判有期徒刑6年后,認為判刑過重,昨天他在上訴狀上簽字,委托律師劉曉原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冀中星將廣東省公安廳起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冀中星一直堅持到首都機場是為“喊冤”并非為“爆炸”,昨天下午,他在向北京市三中院遞交的《刑事上訴狀》上簽字。該上訴狀稱,冀中星不服朝陽法院對自己犯爆炸罪判有期徒刑6年的判決,請求二審法院查明自己是故意實施爆炸、還是過失引發爆炸的事實,并撤銷朝陽法院違背事實且錯誤適用法律作出的判決。
訴狀中還寫明了一審審判機關只問后果不問原因、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自己是過失爆炸不是故意等事實認定不清,并堅持認為自己是過失爆炸,且情節較輕,一審量刑過重。
今天,劉曉原將向北京市三中院快遞上訴書,并向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
在對廣東省公安廳的行政起訴狀中,冀中星稱,2005年6月28日晚,自己駕摩托車載客,遭到治安隊員的攔截毆打致殘,他曾多次上訪,在長達8年時間里未得到解決。
今年8月1日,冀中星委托律師劉曉原向廣東省公安廳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安廳公開冀中星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案重新調查的結論。8月5日,公安廳政務公開辦公室給劉曉原律師寄了一份回執,稱已經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在8月21日,辦公室寄來一份告知書,將答復日期自8月23日前延期至9月13日前。但在9月12日,該辦公室則答復冀中星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所指的政府信息。”
冀中星提出了3個訴求,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撤銷廣東省公安廳作出的“粵公政務公開[2013]65號《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判令被告向其公開“對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案”復查結論;承擔該案訴訟費。
昨晚,劉曉原稱,公安廳是廣東省政府下屬的行政機關,對冀中星投訴的“被毆打致殘案進行徹查”屬于行政履職行為,“這不涉及隱私,不是國家機密,爆炸案一審判了冀中星6年,公安廳仍然不告知‘毆打致殘案’復查結論,這嚴重侵犯了冀中星的知情權,是完全錯誤的。”劉曉原透露,在起訴廣東省公安廳的同時,冀中星也在起訴東莞市政府的訴狀上簽了字,“因為東莞市政府至今沒有給任何答復。”
據稱,冀中星做了截肢手術后因病被轉至北京市公安醫院住院治療至今。因其住在6樓,移動均需有人推動病床,昨天因人手少,無法將其從6樓推至一樓會客室,劉曉原沒有見到他面,起訴書、上訴書均由工作人員代為轉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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