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公告
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間,下列當事人走私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從首都機場海關進境,被海關查扣。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入境查驗記錄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擬將上述海關在扣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予以沒收。
當事人名稱及護照等證件號碼:中國籍旅客王鳳菊(護照號碼:G61712186)、邢同勝(護照號碼:G35850524)、費國松(護照號碼:G26916519)、金貴英(護照號碼:G43501614)、欒波(護照號碼:G27761843)、任曉龍(護照號碼:G60651931)、季勇(護照號碼:G25346882);
南非籍旅客TANG LIANG-TIAN(護照號碼:A02421734)、KANG YAN(護照號碼:A02188904)。
由于無法與上述當事人取得聯系,現特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內容,中國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外國籍旅客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當事人如對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于告知內容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首都機場海關書面提出申辯、陳述及提出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及聽證權利,我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做出沒收上述在扣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的決定并予以執行。
特此公告。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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