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機場室內公共場所納入控煙范圍
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會上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康生作了關于對《蘭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改的說明,新增包括“將機場列入限制吸煙場所”在內的內容。
昨日的會議還對《甘肅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及《甘肅省統計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會議還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甘肅省公眾參與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另外,記者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獲悉,我省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開展一年多來,至5月底累計落實資金120.33億元。
單位控煙不合格拒不整改最高罰1萬元
該條例審議時建議將第二十二條對吸煙者個人的處罰設為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有人認為對吸煙者的個人處罰不宜設幅度,因為不好操作;也不宜將處罰標準設得過低,起不到處罰的作用。所以還是保留處以兩百元的處罰。也有人提出,法律責任的第二十七條過于寬松。為此,此次修改增加了處罰規定,修改為:“第二十七條:煙草煙霧濃度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單位,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報,由不合格單位控煙工作的責任人負責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審議時還有人提出第二章對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表述分散,不容易理解。研究后將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條第二款調整到第八條,作為二、三款,即“禁止吸煙場所實行全面禁煙,不允許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限制吸煙場所可以設置固定的吸煙室或者劃定固定的吸煙區,場所內其他區域禁止吸煙。”
控煙范圍新增機場室內公共場所
有人提出,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太嚴,不利于執行。研究后刪除了室外區域。將第(一)項修改為:“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福利院、養老院、療養院的室內(原含‘外區域’)區域”。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一是有些嚴,恐怕不利于執行;二是建議調整位置,放到最后一項之前。研究后認為,這些場所都是室內公共場所,屬于國際公約規定的禁煙場所,應當列為禁煙場所,不再予以放寬。將這一條的表述做了準確修改,并將位置調整為第(七)項,即:“(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室內區域。”審議時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機場的控煙作出規定。經研究并向中川機場征求意見,將機場列入限制吸煙場所,在第十條增設了一項,即:“(四)機場的室內公共場所。”因為目前全國機場的控煙執行的是國家民航總局的內部規定,即在機場室內限制吸煙,設置吸煙室。因此我們在原先沒涉及機場的基礎上,根據審議意見,將這一場所進行了規范,和國家民航總局的內部文件銜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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