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自動進口許可簽發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自動進口許可簽發有關問題的通知
機電辦機進〔2015〕47號
各地方、各部門機電辦:
為加強對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無人機”)進口監管,現將進一步做好無人機自動進口許可簽發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與無人機有關的商品編碼調整情況
自2015年7月1日起,海關對部分航空器商品編碼做出調整:
(一)原8802110000:空載重量≤2噸的直升機,拆分為兩個編碼:(1)8802110010:空載重量不超過2噸的無人駕駛直升機(兩用物項和出口管制的);(2)8802110090:其他空載重量不超過2噸的直升機。
(二)原8802200010: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空載重量<2噸),拆分為兩個編碼:(1)8802200011: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空載重量<2噸);(2)8802200019:其他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空載重量<2噸)。
調整后,涉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無人機包括:
1、8802110010:空載重量不超過2噸的無人駕駛直升機(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的);
2、8802200011: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空載重量<2噸);
3、8802200019:其他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空載重量<2噸)。
二、加強無人機進口管理
各地方、各部門機電辦應高度重視無人機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工作,認真核實進口單位的申請資料,重點核實如下內容:
1、申請報告應說明進口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進口無人機的用途;
2、進口單位的營業執照,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3、申請進口的規格型號及數量應與外貿合同一致;
4、進口無人機用于銷售的,需提供內貿合同,及購買單位的營業執照、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銷售給個人的,需提供購買者身份證明信息、聯系方式及聯系地址。
以上書面資料經核實無誤后,方可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書面資料應單獨存檔備查。
特此通知。
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2015年7月14日
責編: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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