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重申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
8月14日,民航局發布公告,重申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有關規定:
一、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充電寶。
二、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且不得超過兩個。
三、嚴禁攜帶標識不清的充電寶。
四、嚴禁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
五、嚴禁非個人自用目的攜帶充電寶。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安機關將根據情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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