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AO:關于例行航空器追蹤新標準和建議措施
2015年11月9日和11日,國際民航組織第206屆理事會舉行兩次會議審議附件6《航空器運行》第I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第39次修訂提案。修訂案提出了例行航空器追蹤新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2014年馬航MH370航班事故后,全球飛行追蹤多學科會議建議引入關于例行航空器追蹤新的標準和建議措施。2015年2月舉行的國際民航組織第2次高級別安全會議支持這一建議,并呼吁國際民航組織實施一種使用現有技術進行例行航空器追蹤的措施。此后,國際民航組織成立了例行航空器追蹤實施舉措指導委員會,并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了相關建議。空中航行委員會在審查例行航空器追蹤建議內容時,認為需制定額外的標準和建議措施,并編寫適當指導材料,以促進新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實際實施。需處理的問題還包括貨運航空器的適用性、極地區域的特定運行或洋區有限飛行的運行、對超出運營人控制的例行航空器追蹤所需要素(如通信服務提供商中斷)的審查、評估如何以最少的設備來處理例行航空器追蹤、如何及時得到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和運營人的聯系方式等。為此,空中航行委員會建議延長修訂案適用日期,以完成相關補充工作。
各國實施附件6第I部分第39次修訂,可遵循下列步驟:第一,確定將國際民航組織例行飛行追蹤規定和補充規定納入國家條例所需的規則制定過程;第二,參考為補充例行航空器追蹤規定正在擬定的各項規定,制定國家實施計劃;第三,起草修改國家條例和遵守措施;第四,國際民航組織通過補充規定后,將其列入國家條例和遵守措施草案;第五,正式通過國家條例或行業指導等合規性措施;第六,修改航空運營人合格審定和監督方案,納入新的要求;第七,修訂適用的適航性和飛行運行檢查員的指導材料和檢查單,支持航空運營人的合格審定、監測和解決發現的任何問題;第八,根據修訂后的檢查員指導材料對適航和飛行運行檢查員進行培訓;第九,制定實施計劃和時間表,確保每個航空運營人遵守;第十,如航空運營人提出要求,批準安裝新設備以遵守例行航空器追蹤要求;第十一,運行驗收運營人為遵守例行航空器追蹤要求的政策和程序。
國際民航組織將于2016年3月出版《例行航空器追蹤實施指南》,于2017年3月更新《飛行計劃和燃料管理手冊》(Doc 9976號文件)。此外,國際民航組織還將修訂普遍安全監督審計計劃持續監測做法關于航空器適航、空中航行服務、航空器運行等領域的訪談問題,以評估各國的有效實施。
理事會批準了對附件6第I部分的第39次修訂。本次修訂將于2016年3月20日生效,于2018年11月8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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