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簡化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線包機審批手續
關于簡化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線包機審批手續的通知
各運輸航空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簡化行政審批手續的精神,提高日常工作效率,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序開放國際航空運輸市場,經研究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簡化國內航空公司國際航線包機審批手續,由報批制改為備案制,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航空公司從事不定期飛行,須遵守《民用航空運輸不定期飛行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9號)以及雙邊航空運輸協定的規定。
二、各航空公司安排的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班的正常運營。除經特別批準外,在有定期航班運營的航線上原則上不得安排包機運營。
三、各航空公司應于包機擬定飛行日期前至少7個工作日將包機飛行計劃報民航局主管部門備案。各航空公司完成包機航權備案手續后,需持備案文件向相關部門申請預先飛行計劃,并完成航路時刻協調、運行合格審定以及境外航權報批等相關手續。
四、首次經營國際航線包機的航空公司,仍須報送可研性報告和航班計劃申請書,待批復后方可執行。
五、各公司安排的包機不得連續經營三個月以上,且一年內總計不得超過四個月(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公司可根據包機合同將包機計劃一次性進行報備。如有異議,民航局主管部門將以書面形式告知航空公司。
六、各公司須嚴格按照已報備的包機計劃執行飛行任務,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航班計劃,并應按月報送包機實際執行情況。
七、航空公司執行包機任務之前,應制定航班不正常情況下的保障措施及應急處置辦法。發生航班不正常情況時,公司須妥善安置旅客并做好后續服務工作。
八、中韓航線客運包機,仍按照2006年6月中韓兩國民航當局簽署的備忘錄中有關包機運營規定以及《關于規范中韓客運包機經營的通知》(局發明電【2013】2189號)管理。對于季節性旅游包機航線,各方原則上僅允許一家航空公司經營,每周班次不得超過2班。
附:國際航線包機備案表(樣表)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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