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民航局:航班取消或延誤補償需界定責任
日前,英國民航局(CAA)發布了關于航班取消或延誤補償的最新要求。
新要求是根據歐盟委員會關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指南制定,該指南對航班取消、延誤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界定。因航空公司責任導致航班起飛前兩個星期內取消或者比計劃時間晚到3個小時以上的,航空公司都需要對旅客進行補償。歐盟委員會指南對航空公司責任和“特殊情況”進行了區分。
CAA規章政策主管Iain Osborne表示:“部分旅客在遇到航班取消或延誤時對能否獲得賠償比較困惑,歐盟委員會發布的指南為維護旅客權益提供了支持。我們也希望該指南能夠幫助航空公司評估旅客提出的索賠申請,減少旅客獲得賠償的時間以及CAA審核航空公司評估結論的時間。”
“特殊情況”是歐盟關于航班取消或延誤法規中的專有名詞。當“特殊情況”導致航班取消或延誤,那么,航空公司就不需要對旅客進行賠償,但航空公司仍然需要盡可能為旅客提供幫助。“特殊情況”并不等同于“罕見情況”,只是表明該情況已經超出了航空公司的控制范疇。
航空公司是否需要對旅客進行賠償主要由兩方面因素決定,首先,判斷是否屬于“特殊情況”,其次,航空公司是否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航班取消或延誤,意味著如果航空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無作為,可能仍需要對旅客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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