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導調查:國際航空事故的多方協調機制揭秘
馬航MH370“失聯”到目前為止還只是一起“事件”,而不是一起“事故”。“畢竟我們都還抱有希望,也不排除有全部生還的可能,民航界有過這樣的事情發生,盡管比例很小。”一名不愿具名的航空法學者告訴記者。
但MH370“失聯”事件仍有著微妙的復雜性:一家馬來西亞經營并登記的飛機,由美國生產,絕大多數乘客來自中國,在越南領海失去信號。國際搜尋正在展開,其善后、調查也將是一起國際協作。
為了國際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發展”,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誕生,2天后,當時的中國政府就簽署了這份《公約》,目前世界有191個國家和地區成為了締約國,包括馬來西亞、美國和越南。
《公約》共有18個附件,其中附件13為《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為空難調查“規定了國際要求”。附件詳細說明了哪些國家可以參加調查,例如出事所在國、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和制造國。附件同時還規定了這些國家的權利和責任。
“以往國際空難的調查都是依據《附件13》進行,沒有太大爭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航空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浩說。
誰能主導調查?
當“國際空難”發生后,誰來組織調查?
在《附件13》中,存在“進行調查的國家”、“組織調查的國家”兩個不同的概念。其措辭的不同,隱含著調查主導權的張力和外交智慧。
“‘進行調查的國家’與‘組織調查的國家’,其范圍幾乎完全相等,但前者略寬于后者”,劉浩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當事故發生在《公約》締約國內時,《附件13》規定,出事所在國須著手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并對調查的進行負責,但它可根據相互安排并經同意,將全部或部分調查工作委托另一國進行。
也就是說,事故發生在哪個國家,哪個國家就享有“優先”的調查權。“一般在兩種情況下,出事所在國會委托其他國家進行調查,一是出事所在國沒有利益受損,一是沒有能力調查”,劉浩說。
如果事故發生在非締約國或任何國家領土之外,飛機的登記國則有“優先”調查權。登記國指登記該飛機的國家。如果登記國是一個不想調查的《公約》非締約國,那么,“經營人所在國,或假如不能這樣做時,設計國或制造國應力求組織進行調查”。
“調查中實際的主導者,可能與法律規定并不一致,盡管《公約》做了規定,但往往需要外交斡旋”,一名航空法學者告訴記者,“如果出事所在國與登記國關系不好,有可能會委托第三方進行調查”。
2010年4月10日,前波蘭總統卡欽斯基乘坐的一架圖-154飛機在俄羅斯斯摩棱斯克州北部一軍用機場降落時失事,機上96人全部遇難。事故發生后,“波蘭和俄羅斯都是進行調查的國家,但俄羅斯是組織調查的國家”,劉浩說。
“原因是俄羅斯既是出事所在國,又是飛機的制造國,當時波蘭為不能成為組織調查的國家而不滿,但俄羅斯很自信”,他說。
誰可以參加調查?
在確定了進行調查的國家后,事故調查部門被《附件13》賦予了“無限制的權力”。其需要完成所有相關資料的收集和分析,頒布安全建議,查明原因直至完成最后報告。
一般情況下,由出事所在國進行調查后,并不排斥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制造國對調查的參與,他們被要求提供一切相關的資料。
調查部門內部,是一個清晰甚至等級分明的結構。
主持者是調查負責人,其由調查國指定。按照《附件13》,調查負責人須能接近殘骸和所有相關材料,包括飛行記錄儀和空中交通服務記錄而不受阻礙,并須能對其予以控制而不受限制。
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和制造國,則有權各任命一名授權代表參加調查。在登記國、經營人所在國授權代表的背后,還須任命一名或多名顧問進行協助。這些顧問由經營人建議產生。
設計國和制造國也有權指定顧問以協助其授權代表,這些顧問也可以是一個或多個,由負責航空器型號設計和最后組裝的機構,建議產生。
在事故中有公民死亡或受重傷的國家,要求參加調查時,可以獲準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重要的是,“專家和授權代表不是一個概念,在權利上有區別,而且區別還不小”,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航空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浩說。
《附件13》賦予了專家5項權利:查看事故現場;了解有關事實性資料;參加辨認遇難者;協助詢問身為專家所屬國公民的幸存旅客;接收一份“最后報告”的副本。
與此相對,授權代表有9項權利,包括盡快完全掌握全部有關證據;接收一切有關文件的副本;參加記錄工具的判讀;對調查的各種因素提出意見等。
但這并不意味著,如果MH370航班“失聯”最終惡化為一場“事故”,中國只能派出權利有限的“專家”參加調查,因為《附件13》還規定,根據要求向進行調查的國家提供資料、設備或專家的任何國家,有權任命一名授權代表參加調查。
此外,為現場調查提供操作基地、參與搜尋與救援的國家,也可應請求派一名授權代表參加調查。3月10日17時30分,馬航官方發布第十份聲明,稱馬來西亞民航部門已經確認,在疑似失聯海域搜尋的國家已達10國。
“可以肯定地說,中國派出力量進行搜救,唯一的原因是營救機上的159名中國公民”,上述航空法學者說。
“兩個調查”如何協調
值得注意的是,一起事故的背后往往是責任事故,事故善后之后往往伴隨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伊春空難之后,民航管理部門的一些工作人員就被免職或降職”,上述航空法學者稱。2013年11月28日,伊春空難的生還機長齊全軍還被訴至法庭,其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可能被追究刑責。
但依據《附件13》調查得出的報告書,“不能直接拿去指控某個機構或個人,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航空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劉浩說,“否則有些知情人員可能就不會說出實情”。
《附件13》在總則的第一條就寫出了調查目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事故或事故征候。這一活動的目的不是為了分攤過失或責任。”
“如果調查是為了追究某個國家的責任,那么從一開始,參與調查的國家就不會合作”,上述航空法學者說。
《附件13》中因此特別規定,任何分攤過失或責任的司法或行政程序,應與根據本附件規定進行的任何調查區分開。
“事故調查與司法部門的調查有重合之處,但一個是技術上的分析,一個是為了查清誰的責任,是兩個不同專業領域人士的理解和判斷,對同一件證據的解讀是不一樣的。”劉浩說。
在一起空難的調查中,對飛行記錄儀,即“黑匣子”的判讀屬于核心內容。“‘黑匣子’可能在調查國以外被發現,但必須盡早交給調查國”,劉浩說。《附件13》還要求,對記錄儀及其記錄的回收和處理,只能由指派的合格人員進行。
此外,在《附件13》中,調查負責人須能不受阻礙地接近“黑匣子”,“并須能對其予以控制而不受限制”。
這樣,分別進行的事故調查和司法調查就可能產生“摩擦”,即誰有權保管處于核心地位的“黑匣子”。《附件13》在強調兩者協調的必要性的同時,還規定,調查和司法部門對飛行記錄儀及其記錄的監護可能存在的矛盾,可通過司法部門的官員把記錄帶到判讀的地方來解決,這樣就保持了監護。
事故調查有時也要服從司法部門的判斷,比如在記錄的公開方面。原則上,進行調查的國家不能為了調查以外的目的公開以下記錄:
調查部門在調查過程中從有關人員那里獲取的所有陳述;參加航空器操作的人員之間的所有通信;事故或事故征候所涉及人員的醫療或私人資料;駕駛艙語音記錄及此種記錄的文本;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記錄及此種記錄的文本;在分析資料包括飛行記錄儀資料中所表示的意見。
除非該國的有關司法部門斷定,公布這些記錄的意義,超過這樣做可能對該次或將來的調查產生的不良國內和國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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