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5.71萬人因失信被限制購買機票
今天上午,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截至2015年底,308.02萬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自動限制其購買飛機票375.71萬人次、限制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59.88萬人次。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深圳市律師協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今日聯合在發布“國家智庫報告”《基本解決執行難評估報告——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樣本》,這是全國首個由學術研究機構和律師協會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開展專項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執行局局長劉貴祥介紹,近三年來,全國執行案件由340萬件增加到480萬件,案件數量猛增,再加之存在被執行人以隱匿財產、轉移財產等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問題,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及被執行財產的任務十分繁重。
據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初安排1名工作人員用1月時間,對全國近3年來14.6萬件終結本次執行案件進行了查詢,各地法院根據查詢結果執行到位42.5億元。各地法院2015年自行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查控體系凍結被執行人存款363.17億元,扣劃3.09億元。
信用懲戒系統也在不斷發力,截至2015年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共計308.02萬人,自動限制其購買飛機票375.71萬人次、限制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59.88萬人次,有約20%的被執行人懾于信用懲戒的威力而自動履行了義務。
劉貴祥強調,推進解決執行難要理性科學地界定執行難。執行難應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廢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
解決執行難,要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上,使這部分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同時,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要有合理規范的消化渠道,如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被執行人通過破產程序予以解決;對不具有破產資格的被執行人,通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解決,一旦重新查找到財產,及時恢復執行;對一些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通過完善社會或司法救助制度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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