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爆炸案:被告稱非故意引爆炸彈
首都機場爆炸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公開審理。對于檢方的指控,被告冀中星當庭表示,從沒想傷害任何人,引爆炸彈不是故意,他認為是自己的過失行為。
今天9時許,此案在第三法庭正式開庭審理,早已癱瘓的冀中星被數名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鑒于冀中星的身體狀況,審判長允許其坐著說話。同時法庭為其安排了2名醫護人員,審判長向其說明:“如果覺得身體不適,無法堅持庭審,可以隨時舉手示意。”
冀中星當庭表示,他攜帶的爆炸物是自制的。案發當天,當機場警察到達事發現場后,他怕警察搶自己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從右手倒到左手,之后就發生了爆炸。他現在對自己的行為很后悔。
檢方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簡稱“首都機場”)三號航站樓,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冀中星是故意引爆爆炸物、還是過失行為,成為此案爭議的焦點。當公訴人問冀中星為什么選擇到首都機場,他回答是要表達訴求。他說,自己在廣東東莞多年上訪沒有解決問題。當天除了爆炸物還帶了復印的傳單,想要警察把他帶走解決問題,他說自己大喊手里有炸彈并不是要威脅誰,而是怕傷害到別人。
他還表示,現在很后悔,有事情不應該以危險的方式而應該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希望法院能夠給他一次機會。
在庭審現場舉證過程中,公訴機關播放了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以及執法記錄儀拍攝的案發現場和現場處置情況。公訴人還分別出示了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相關證據。
整個庭審持續兩個半小時。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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