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爆炸案冀中星獲刑六年 家屬:將上訴
法院:非過失;律師:量刑重;家屬:將上訴
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于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其行為構成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的律師劉曉原表示,冀中星家人已經決定上訴,冀中星有上訴意向,但尚未做出最后決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于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自制爆炸裝置及傳單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后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當日18時20分許,冀中星在上述地點拋撒傳單并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中星雙手之間來回倒換。18時24分許,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致使其本人重傷及民警韓某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當場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冀中星采用極端方式,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鑒于冀中星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發現場聲稱手中有炸彈,讓周圍人遠離,對該情節在量刑時法院酌予考慮。
綜上,法院根據冀中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冀家準備上訴
辯護律師稱量刑過重,已接受二審委托
一審宣判后,冀中星當庭表示,考慮后再決定是否上訴。
雖然法院在判決中稱“從輕處罰”,但冀中星的哥哥冀中吉走出法庭后,向記者表示不滿法院判決。“判罰太重,準備上訴,目前正與律師溝通”。他還告訴記者,宣判之后,他和弟弟進行了3分鐘的短暫交談,兄弟倆都顯得“比較激動”,冀中星讓其“照顧好父親”,并表示已有上訴意向,“他說‘要見律師’”。
15日下午,冀中星的辯護律師劉曉原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認為,“以爆炸罪判處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判決非常重”,因為“依刑法規定,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曉原表示,他已經與冀中星家人簽訂了委托協議,依舊擔任冀中星案的二審辯護人,為其免費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否上訴“還沒最終確定”,“還需要冀中星本人正式同意”,他稱會盡快找機會與冀中星會面。
復查仍無結果
但法院認定,案發起因不影響罪名成立
冀中星和辯護律師提出,本案案發因素系冀中星對相關部門受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此舉為反映訴求、引起關注。
但法院認為,公民維權理應通過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維權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不得采取極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發起因不影響對本案爆炸罪的認定。
爆炸案發生后,7月21日,東莞市政府曾回應稱,當地已成立專案組,對冀中星反映的情況重新全面核查,爭取盡快查清事實,依法處理,核查結果會向社會通報。至今,東莞方面的核查結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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