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飛行審批手續簡化
旨在簡化通用航空飛行審批程序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終于出臺。記者昨日從國家民航局網站上查找到了這份《規定》的全文,其中第五條尤其給力,明確指出除九種情況外,通用航空飛行任務不需要辦理任務申請和審批手續,這也正順應了業界大幅縮減通用航空飛行流程的呼聲,對于通用航空未來的發展將起到極大助推作用。
記者也發現《規定》中所涉及的9種情況大多與國家安全有關,往往涉及到國界問題、敏感地區,確實并不常見,僅有一條“國家組織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下的通用航空飛行,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要求審批”發生的頻率會略高一些。
一位通航公司的負責人就表示,通航飛行大多以目視飛行為主,區別于依靠儀表進行的飛行,更強調駕駛員對自己的飛行安全進行保障,未來就應該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上,提升其靈活性與機動性,《規定》給出了一個非常清晰的方向。
同時,《規定》的第八條和第九條,也進一步明確了需要審批的飛行任務的整個審批流程時間。其中,第八條就規定,凡需審批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申請人應當至少提前13個工作日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執行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救援等任務臨時提出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審批。
“因為有些環節還是比較模糊的,需要進一步的細化。”一位通航公司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除了制度上的架構外,他也對國內低空導航系統的能力有擔憂,“目前,我國的低空飛行區域還是依靠飛機進行主動制導航,也就是飛機靠GPS或者北斗來飛行,其實缺乏一個管理平臺的主動導航和整個飛行過程中的實時監控,在這個技術資源完全開發出來以前,監管的口徑還是不會放得太松。”
而記者也從一位通用航空機務人員處了解到,大家現在都很關心的是臨時航線飛行或者支線飛行流程的簡化,但是《規定》在這一塊沒講得太細。”
不過,記者也發現在《規定》的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也為以上問題的解決留出了空間,并指出了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根據《規定》軍民航空管理部門對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救援等突發性任務飛行,應當優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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