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空怒族”講講法律 拒下飛機是非法強占航空器
導語:近日,有70余名大陸乘客因不滿航班延誤賠償方案,采用拒絕下機的方式滯留香港機場索賠,而英語中有專門的詞來形容這種乘客暴怒的行為,即空怒(air rage)。大陸的空怒族們慣用霸機、大鬧機場等方式來獲取滿意的晚點賠償,但實際上這種方式不僅違法,還可能涉嫌犯罪。
六十秒讀懂專題:根據《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強行登、占航空器,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都是違法行為,即旅客采用霸機、沖闖跑道和打砸機場等方式“維權”都涉嫌違法,可被處以行政拘留。在飛機上對空乘人員使用暴力,還可按刑法追責。而在香港,《航空保安條例》規定乘客維權只要“動手”就是犯罪行為。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一: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拒絕下機屬于強占航空器,霸機者將被強制帶離,并可處行政拘留
空怒族最常用的手段便是拒絕下飛機,以霸機來表示抗議,但實際上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十六條,這種行為屬于強行登、占航空器,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對首要分子可處以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2012年5月10日,原定當日16時40分從長沙黃花機場起飛的HO1126航班,因流量控制原因導致延誤,29名旅客因此拒絕登機。而在多次協商之后,仍有旅客楊某、陳某與航空公司就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到達目的地后拒不下機。機場民警勸解無效,將兩人強制帶離并依法傳喚,分別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和5日。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二:治安管理處罰法。擅闖飛機跑道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除霸機,有的旅客還會選擇滯留機場控制區,甚至沖上跑道攔飛機,而除《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機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非法攔截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處警告、罰款或拘留。2012年8月,云南昆明機場有31名旅客因不滿航班延誤,闖入機坪及滑行道“攔飛機”,最終6名“主犯”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而2013年3月,廣州白云機場同樣發生類似事件,兩名女性旅客強行帶領20余名旅客沖到停機坪,并高聲揚言要試試民警的底線,最終不僅因擾亂機場秩序被強制帶離,還因有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兩人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20日和10日。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三:刑法。打砸機場涉嫌擾亂秩序,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可追刑責
要求賠償之外,有旅客在情緒躁動之下,做出怒砸登機口或其他辦公用品的行為,比如2014年5月23日因航班延誤,深圳機場有男子情緒激動在登機口打砸設備,被公安帶走后,處以行政拘留5日,并因損害財物賠償損失3萬。而同樣在深圳機場,2014年3月底曾發生聚眾怒砸機場柜臺事件,事發時警方帶走多名旅客調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眾擾亂民用航空站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四:合同法。航班延誤后,旅客有義務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旅客購買機票可視為與航空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航班延誤即造成違約,如果是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旅客當然有權獲取賠償。而在航空公司進行退票、改簽等彌補措施之后,還有旅客因對補償方案不滿,堅持采用不合作的態度僵持下去,由此產生額外的住宿餐飲、交通等費用,航空公司是無須負責的。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航班既然已經延誤了,旅客也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損失,如果選擇坐視損失擴大,以迫使航空公司就范,那么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就不是航空公司本來的責任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認可的損失是因航班延誤產生的直接損失,不包括其他間接損失或旅客預期的利益。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五:民用航空法。在飛機上對空乘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按刑法追責
在封閉的飛機上,空乘人員也往往成為旅客情緒的發泄口,2012年曾連續爆出空姐被毆打、被潑開水等暴力事件。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浦東機場上海至哈爾濱的FM9173航班上,一名女乘客因不滿飛機延誤,揚起巴掌扇了空姐一耳光。事后上海機場警方對打人的女乘客處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有批評質疑中國對侮辱空乘人員的處罰太輕,但實際上,除《治安處罰法》對故意傷害他人有規定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按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專門規定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即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六:香港航空保安條例。乘客維權只要“動手”就是犯罪
香港《航空保安條例》明文規定,若無合理辯解,在飛機營運者要求離開之后仍逗留在飛機上,即屬犯罪,而在機場內作出任何暴力行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是犯罪。2013年7月5日,有一對內地夫婦航班延誤而與機場職員發生爭執,隨后情緒激動,毀壞柜臺上的電腦鍵盤,并用汽水淋潑兩位地勤職員,之后被香港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普通傷人以及襲警罪拘捕,當地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5000港元。而同月26日,有內地大學生與航空職員發生拉扯,事后向警方承認襲擊地勤人員,就普通襲擊罪進行罰款。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七:國際法。機長有最高處置權,必要時可請旅客下飛機
2012年曾發生一起中國夫婦因冒犯空乘被美聯航拒載事件,而實際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一直在強調加強對這種空怒行為的懲治力度,但無奈各國法律有別,不過有一點是可以確認的,那就是根據被稱為“航空刑法”公約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在飛機上,機長擁有最高處置權,其中《東京公約》規定機長有權力對犯有罪行或作某種行為的人采取必要的看管措施。因此只要機長覺得旅客的行為可能會對飛行安全造成影響,就有權力將旅客請下飛機。一旦旅客不遵守規定且不聽勸阻,就會被視為挑釁行為,機長就會行使權利以‘危害飛行安全’為由拒絕該乘客乘坐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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