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作為依法對民用航空活動實施行政管理的行政公務人員,監察員是民航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一線力量。為使監察員管理更好地滿足行業監管的新需要,民航局對監察員管理規章——《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將自7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
新版《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在哪些方面進行了變革和創新?又將對行業監管產生怎樣的影響?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有關人士給予了一一解答。
適應行業發展新需要
中國民航自1999年建立監察員制度,《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民航總局令第84號)也是從這一年頒布實施的。此后,為適應監管實際和改革需要,2002年,民航主管部門對該規章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民航總局令第114號),2005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民航總局令第144號,以下簡稱“原規章”)。這兩次修訂,提高了規章的適用性,對監察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伴隨著行業的快速發展,民航監管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和新挑戰。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航空公司重組后人員、飛機跨地域運行情況大量出現,與原規章中監察范圍規定之間的不適應問題日益突出;隨著民航各類規章的不斷完善,應急管理監管、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管等崗位的人員也需要持證執法。
“這些客觀情況要求我們必須適時對原規定進行修訂,加強監察員的資質建設,嚴格監察員的管理,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全面推進民航依法行政。”參與新規章修訂工作的民航局政法司相關人士表示。
為此,民航局自2007年啟動了對原規章的修訂工作,目的是進一步適應監察員執法實際需要,加強監察員資質管理。經過反復的行業調研并廣泛征求行業意見,最終形成了《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新修訂的《管理規定》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內容涵蓋監察員的職責和權限、分類與分級、培訓管理、監察員證的申請和頒發和管理、法律責任等。
總體而言,新《管理規定》確立了以行政執法為中心的監察員管理思路,在初始培訓、證件申請、證件審驗、證件管理等環節,加強了對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的要求,圍繞監察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
由于航空公司跨地區運行已成為普遍現象,監察員面臨著越來越頻繁的跨轄區行政執法情況。為了跟上行業發展的步伐,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新規章取消了關于監察范圍的限制,規定監察員應當嚴格依照監察類別和職責執法,相應地監察員證件上也不再出現“監察范圍”這一欄目,從而滿足了監察員跨轄區執法工作的實際需要。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取消監察范圍意味著今后將有更多的監察員依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跨轄區行政執法,這對提高行業監管工作效率將產生積極影響。
同時,考慮到監察員工作崗位的變動、工作職責的臨時調整等情況,規章規定,在同一監察類別下變更監管專業時無須申請獲得批準,僅需滿足“經過該監管專業的專業培訓、通過考試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關部門對其專業能力予以認可”的條件即可。監察員證的編號僅保留監察類別代碼,監管專業情況在后臺予以登記管理。這樣就進一步方便了監察員到新的崗位上能及時開展工作。
科學劃分 明確職責
“此次《管理規定》的修訂,更好地體現了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和原則”。政法司有關人士告訴記者,《管理規定》改變了之前監察員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在民航局層面的情況,更加科學、合理地劃分和界定了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之間監察員管理的職能,明確了各單位和各部門的責任,健全了協調配合機制,以盡可能地把監察員管理工作做實、做細。
新規章賦予了民航局各業務部門和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更多管理權限,明確了民航局各業務部門在監察員培訓方面的職責和要求。根據《管理規定》,民航局各業務部門在中級監察員晉升高級監察員和高級監察員轉換類別申請保留級別的流程中,對申請人業務能力有把關的權力。《管理規定》同樣賦予了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初級監察員晉升中級監察員進行審批和對本單位監察員進行審驗的權力。
更為重要的是,《管理規定》更加科學地劃分了監察員的類別。“之前,對于監察員監察類別的劃分過細,既不利于監察員的宏觀管理,也不便于監察員工作崗位變動以及工作職責臨時調整后及時開展執法工作。”政法司有關人士介紹。
記者了解到,原規章是以民航局各業務司局職責內容作為劃分監察員類別標準的,將監察員分為了8個類別,即航空安全類、飛行標準類、航空器適航類、機場類、安全保衛類、空中交通管理類、航空市場類、綜合執法類。
但隨著監察員隊伍的日益壯大,建立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不同執法水平的監察員分別管理的需要日益顯現。為此,新《管理規定》將監察類別整合為安全監管類、經濟監管類、綜合監管類和督導類。監察員的監管專業在后臺進行登記和管理,以便更好地滿足執法的實際需要。
在新的監察類別中,安全監管類和經濟監管類各設多個專業,并在原有專業基礎上,增加了應急管理監管專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管專業、統計價格監管專業和票據監管專業。在分類的同時,又將除督導類以外的監察員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3個級別。政法司相關人士表示,重新劃分后的各級別監察員在基本職責和履職權限上沒有差別,但為將來監察員的分級培訓和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劃分級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調動監察員的工作積極性。
此外,《管理規定》也相應調整了監察員證的格式和內容。“監察員證是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因此,調整后的監察員證上不會再體現過多的內部管理細節,更為實用”。
打造過硬的監察員隊伍
打造一支過硬的監察員隊伍,是民航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在5月23日民航局召開的《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宣傳貫徹會上,民航局副局長王志清強調,民航安全管理的根本在隊伍,培養一支能打硬仗的監管隊伍是確保持續安全,促進行業發展的堅實基礎;是建設民航強國,為實現中國夢作出民航應有貢獻的重要保證。
如何才能打造一支過硬的監察員隊伍呢?資質水平最為關鍵。
為提高監察員隊伍資質水平,《管理規定》著力加強了監察員的培訓管理,明確了監察員初始和持續培訓的培訓目的、主要內容、負責單位、培訓方式和學時等內容。為嚴把入門關,《管理規定》要求法律和業務初始培訓制定完善的初始培訓大綱,組織考試或考核,嚴格考試紀律。
考慮到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組織持續法律培訓、民航局各業務司局組織業務持續培訓的實際情況,規章規定監察員每兩年持續法律培訓和持續業務培訓時間均不得少于40學時,給予培訓主辦單位或部門以及參加培訓的監察員一定的靈活空間。
同時,為加強對監察員取得證件后實施執法、參加培訓等情況的管理,確保監察員隊伍的質量,《管理規定》確立了兩年一次的審驗制度,將監察員持續培訓的完成情況、執法工作考核情況、崗位是否與監管專業相符等作為審驗的主要內容,督促監察員按時參加持續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審驗未通過的,將對監察員證件予以收回、降級或者注銷。
《管理規定》還加強了對監察員的證件管理。規章規定,對未通過審驗以及因違法違紀或者執法過錯處于被調查期間的監察員,收回其證件。對不符合條件而以欺騙等手段取得證件的、濫用證件的監察員,以及因各種原因離開執法崗位的監察員,注銷其證件。
通過大刀闊斧的修訂,新版《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對監察員的準入和退出機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加強了監察員的培訓管理,建立了監察員分級制度。這些規定將極大地提高監察員隊伍的素質,提高執法水平,激發工作活力,對行業安全監管工作將產生深遠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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