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過民用機場管理辦法 飛機航行更安全
7月4日,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浙江省民用機場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了全省民用機場發展規劃和單個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要求及審批程序;同時規定,根據民用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民用機場周邊區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在我省,部分民用機場的周邊基礎設施不配套。辦法明確民用機場內的基礎設施由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按照行業規范與標準負責建設;民用機場所在地城市、縣政府要統一規劃,統籌建設民用機場外為民用機場提供配套保障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道路以及防洪排澇等基礎設施。
辦法規定,民用機場所在地政府應將民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等強制性控制內容納入本地有關規劃;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并向社會公布;控制和減少民用機場圍界外8公里區域內垃圾場、晾曬場、養殖場等易吸引鳥類的場所以及養鴿戶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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