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機場:落實民航局關于充電寶新規定
近日,民航局發布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太原機場積極采取應對措施落實新規定:一是組織安檢護衛部、地勤服務部相關崗位人員認真學習公告內容,并對如何掌握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進行培訓,提高對充電寶的管控和判識能力;二是在辦理乘機手續的值機位置、辦理安檢手續的安檢區域擺放公告展板,提示旅客妥善處理攜帶的充電寶(隨后此公告將在太原機場候機樓刷屏上定期滾動播放);三是加強對充電寶的檢查力度,做好旅客的相關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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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寶”(又稱移動電源)如今已經成為很多人出行的必備品,但卻很少有人知道,由于涉及到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對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有著明確的規定。近日,民航局專門發布公告,提醒旅客規范安全地攜帶“充電寶”乘機。
根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民航局規定旅客乘機時攜帶的“充電寶”必須是用于個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登機,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也嚴禁攜帶乘機。
規定還明確指出,旅客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保持關閉。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機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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