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過海關受罰遭解雇,起訴航空公司被終審駁回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日,空姐王某與某航空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有了終審結果,北京三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她的上訴,維持原判認定的,航空公訴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王某停職期間工資。而王某被解雇、輸官司,起因是她幫人捎帶了兩件紫檀制品,被印度海關處罰。
某航空公司空勤乘務員王某,和公司在2007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王某因購買攜帶兩件紫檀制品,一個紫檀的燭臺,一個紫檀的大象,被印度海關處罰,2014年1月1日,公司向她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王某同志,因你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客艙服務部乘務員管理手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司決定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于2014年1月18日前到公司客艙服務部人力資源室辦理離職手續。”王某簽收后,申請仲裁,要求航空公司繼續與其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其2014年1月2日至1月15日停職期間的工資13000元。仲裁委裁決航空公司與王某繼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912元。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航空公司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從解除理由來看,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王某在錄音中明確承認確系為別人帶的紫檀物品;其次,王某作為空勤乘務人員,從北京印度航線開辟后就開始飛行該航線,同時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對與工作有關的印度海關相關規定應當有相應了解并嚴格遵守,她辯解不知道所帶物品材質且遠非大量紫檀及原木,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認定,王某在印度海關因攜帶紫檀物品被印度海關處予罰款,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印度相關法律并受到相關處罰。
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客艙服務部乘務員管理手冊》的相關規定,也違反了《嚴禁違法違規“捎、買、帶”責任書》的規定,所以航空公司據此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妥。同時,在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過程中,航空公司亦征求了工會意見。最終,一審法院對航空公司要求判令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王某停職期間工資的訴求予以支持。這個判決結果也得到了二審法院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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