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因企業糾紛滯留韓國 專家:海航負主要責任
9月13日下午,我國內地首艘豪華郵輪—海航集團旗下海航旅業“海娜號”被扣韓國濟州島,導致2300多人滯留,其中包括1659名游客。此消息一經媒體報道,立即引起廣泛關注。
“海娜號”被扣留是因海航集團旗下大新華輪船有限公司與江蘇沙鋼集團旗下沙鋼船務公司之間的一起經濟糾紛。
記者了解到,此次扣船事件是沙鋼船務方面通過韓國國內的代理公司向韓國濟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韓國法院受理后對“海娜號”進行了扣留。
“沙鋼船務在管轄法院尚未作出判決的情況下,采取非法手段,通過濟州法院扣留"海娜號"郵輪,導致中國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中國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海航方面認為,韓國法院在沒有管轄權、沒有扣船依據的情況下,僅憑一紙保函,對非涉案船只乃至非涉案當事人旗下資產強行進行扣押,涉嫌嚴重違反國際公約。
韓國法院扣留“海娜號”是否有法律依據?被滯留的中國旅客如何依法維權?帶著一系列疑問,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學專家。
“扣船,是指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原告對于出現在某國水域的船舶,有權向該國法院提起申請,要求該國法院扣留該船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海商法保險法研究所副主任邢海寶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關于扣押船舶,在國際上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兩個扣船國際公約—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和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與1952年公約相比,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關于扣船的條件比較寬松,規定對環境的損害、未支付保險費、未支付傭金、船舶買賣等糾紛,締約國法院都有權扣船。被扣押的船舶應在以令人滿意的方式提供充分的擔保后予以釋放。
“任何一國當事人提起海事請求,只要符合相應規定,船只駛往國當地法院有權對前述船只實施扣押。”邢海寶解釋說,海域具有國際性,船舶具有流動性,如果一個國家“只有權扣留本國的船只”顯然不符合海運規則,例如按照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我國海事法院在我國海域可依法扣留本國船只以及外國船籍的船只。也就是說,即便韓國不屬于國際扣船公約的締約國,但只要扣船行為符合韓國相關海事海商法規定,其司法部門就有權扣船。
盡管沙鋼船務公司15日發表的聲明中強調,“公司申請的是扣押郵輪,而不是扣留游客”,但1659名游客被滯留超過40個小時卻是不爭的事實。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莫世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扣船裁定是保密的,法院實施時不會提前告知,以免船只臨時改變航線。但韓國法院因休息日無法及時處理保證金,致使數千名中國公民滯留,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據了解,中國駐韓國大使館獲悉扣船消息后,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并會同中國駐濟州總領館推動韓方妥善處理糾紛,盡快放船,同時安撫滯留游客,盡可能為他們提供各種便利。
針對“海娜號”被扣給游客帶來的不便,海航旅業集團公開致歉,并承諾將根據游客艙房類型的不同,給予每人2000元左右的補償。據了解,也有游客提出退還全額團費等要求,具體賠償事宜仍然在協商中。
“在此次"扣船"事件中,海航方面負有主要責任,應當履行相關賠償義務。”邢海寶認為,海航旅業從我國港口出發前,應當提前告知游客其公司游船存在債務糾紛,存在一定的消費隱患。
中國消費者協會今天發出聲明指出,這起因經營者之間的經濟糾紛導致郵輪被扣影響眾多消費者正常旅游行程,是一起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對有關企業通過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限制人身自由解決糾紛的行為不予認可。
中國消費者協會同時督促與消費者簽訂旅游合同的各旅游公司,應作為事件的第一當事人,首先承擔旅游合同約定的各項責任,督促海航旅業積極做好善后事宜,不得置消費者于不顧。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主張權利,與經營者協商溝通,要求經營者履行約定,賠償損失。消費者應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理性與經營者協商賠償事宜。消費者回國后也可尋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的幫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airportsnews@126.com
- 上一篇:全球民航秋冬季客源爭奪戰提前打響
- 下一篇:海娜號扣留事件:海航做錯的7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