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一飛行員要離職 被判賠航空公司31萬元
2014年底,一名南航飛行員想要離職,但南航方面不愿放行,并稱如果要走得賠償公司飛行培訓費70萬元。飛行員將南航告上法庭,一審被判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向南航公司支付培訓費31萬余元。南航方面不服,提出上訴,昨日,案件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飛行員要走,南航不許
男子阿勇(化名)在2003年11月從國內另一家航空公司跳槽到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航”),成為南航的一名飛行員。
2014年7月9日,阿勇向南航提出要解除勞動關系,并書面通知了南航,同時要求南航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安保評價證明,辦理勞動人事檔案、社保及技術檔案移交手續(xù)。但在提出離職請求30天后,南航公司仍沒有為阿勇辦理上述手續(xù)。
其后,阿勇向廣東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了仲裁,要求南航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為其相關人事檔案、社保關系辦理轉移手續(xù),并將其飛行技術檔案等關系移交到民航中南管理局暫存保管。
南航隨即提出反申請,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若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則要求阿勇支付賠償金70萬元。
2014年12月10日,廣東省勞動人事仲裁院作出裁決,支持阿勇離職,但需賠償南航培訓費70萬元。
阿勇和南航均不服該仲裁裁決,2014年12月,雙方分別向白云區(qū)法院提起了訴訟。
跳槽,要賠原單位70萬至210萬?
在該案一審期間,南航出具了相關證據,試圖證明阿勇從2003年入職南航起,在職期間接受了多個機型的訓練,且每年還要參加復訓,訓練費合計31萬余元。
南航在一審中請求法院判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不應解除,也不應將阿勇的飛行執(zhí)照、技術檔案及其他檔案材料移交。如果要解除合同,阿勇需參照民航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向南航支付賠償金共70萬元。
南航公司援引了一份2005年中國民航總局、人事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五部委聯(lián)合發(fā)出的《關于規(guī)范飛行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該《意見》提出,一家航空公司要招用其他航空公司飛行員,要與飛行員和其原所在單位進行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xù)。并根據培訓飛行員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至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
南航公司還援引民航總局2006年發(fā)出的一份《意見》稱,民航總局要求航空公司招用其他航空公司在職飛行員時,“必須事先與飛行員所在單位協(xié)商,不允許私下與飛行員個人聯(lián)系。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向原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飛行人員辭職時,其飛行執(zhí)照、技術檔案交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暫存保管;辭職后到新的航空公司復飛,該公司仍須按照五部委文件規(guī)定,與辭職飛行員原單位主動協(xié)商。對沒有經過協(xié)商而私自流動的飛行人員,各地區(qū)管理局不得辦理其在新公司的注簽手續(xù),不準予其參加新公司的運行飛行。”
庭審中,南航公司確認,阿勇原來是從國航跳槽到南航的,但南航未曾向國航支付相關培訓費用。
活久見:活的時間久了,什么事都能見到,看看人家,離個職還要倒賠單位31萬。
[點到即止]
一審判賠31萬,怎樣計算出來的?
白云區(qū)法院一審認為,阿勇作為勞動者,可以與南航解除勞動合同。南航也應當為阿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社保等關系轉移手續(xù)。
白云區(qū)法院法官認為,飛行員具有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經歷長時間的培訓。阿勇入職南航后,南航確實付出了高額培訓費。本案中南航要求賠償70萬元,但其提交證據顯示只有31萬余元培訓費用,考慮到阿勇從國航入職南航時,南航并未向國航支付相應培訓費用,即南航未支付相應對價就獲得了具備相應資格的飛行員,上述70萬的補償標準明顯有違公平,故確認阿勇只需向南航賠償31萬余元培訓費。
白云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阿勇與南航的勞動合同于2014年8月21日解除,阿勇向南航支付31萬余元培訓費。
南航不服,提出上訴,該案昨日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南航方面仍表示不應與阿勇解除勞動合同,如解除合同阿勇需支付70萬元賠償。阿勇方面則認為離職支付培訓費沒有客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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