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鄒建平:建議修訂法律懲治"飛機鬧事"
全國人大代表鄒建平 資料圖片
去年12月發生的兩起“機鬧”事件,引起廣泛熱議。此次全國兩會上,不少代表和委員也針對“機鬧”事件提出了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民革江蘇省委副主委鄒建平建議,修訂民航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盡快構建民航旅客信用記錄,依法懲治各種“機鬧”違法行為。
代表聲音:
“機鬧”不應成為法外之地
據統計,2014年我國共有3.9億人次乘坐飛機出行,預計2015年是4.3億人次。近年來,飛機上鬧事的案例不少,無論是境外還是國內,一些乘客的“機鬧”行為頻繁發生。
去年12月11日中國乘客向泰國亞航空姐潑開水和方便面,造成航班中途返航。幾天后不久,由重慶飛往香港的一架航班上,前后排乘客之間因瑣事在萬米高空大打出手,差點讓飛機返航。這些事件不僅在國內外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也嚴重危害了民航飛行安全。
在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鄒建平代表認為,民航客機作為一種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機鬧”行為的發生將會給飛行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對全體旅客的生命安全帶來風險,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雖然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201號)第二十五條有相應處罰的規定,但從多起事件的處罰來看,基本上是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以治安拘留。鄒建平認為,飛機上乘客鬧事不應成為法外之地,法治應成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底線。
代表建議:
修訂民航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頻繁發生的“機鬧”事件,鄒建平表示,隨著我國民航航空業的迅猛發展,《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均是1996年起施行的,距今近20年,明顯滯后于社會現實,客觀上需要做出修改,以適應現實生活的變化。
同時,《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對各種“機鬧”行為沒有具體規定或處罰規定,造成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過低,由此導致此類行為頻繁發生。
因此,鄒建平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加快《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涉及民用航空安全法律的修訂。
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記錄制度
鄒建平表示,不論法律、法規多么完善,都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無法對潛在威脅進行預防。民航主管部門只有通過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記錄制度,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旅客乘機進行限制,實現關口前移,才是規范航空運輸秩序、確保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
2007年,國務院在《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加快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因此,民航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記錄制度,切實起到構建民航行業信用體系、打擊失信行為、維護航空運行秩序、保護飛行安全的作用。
依法加大懲處力度
當前,世界各國都對航空安全高度重視。美國聯邦航空法規(FAR)第125部第328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攻擊、威脅、恐嚇或干擾機組人員履行職責,非法干擾機組行為將被判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現行的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針對近年來頻頻出現的危害航空安全和破壞運輸秩序的“機鬧”行為,鄒建平還建議,應依法加大懲處力度,依法打擊各類“機鬧”行為,維護我國民航飛行安全和運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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