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限額賠償論斤算少點說服力
要讓“限額賠償”制度更有說服力,更為民眾所接受,一方面需要通過人大科學民主立法,制定出合理限額,另一方面,更需要對航空公司所須承擔的提示義務、注意義務以及證明責任予以明確
網友蔡先生近日向媒體反映,3月1日,他從上海乘飛機到天津濱海國際機場,飛機落地后發現其托運的行李箱中價值2.6億元的兩件“琺瑯彩描金大碗”毀壞成了碎片,航空公司稱按照有關規定,只能按1公斤100元的標準賠償。
即便蔡先生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將價值不菲的物品草率托運,但1公斤僅100元的賠償標準顯然也和不少人的心理預期有著一定距離。實際上,航空運輸合同確實并非普通的運輸合同。考慮到航空業為高風險行業,為了維系航空業發展,1996年實施的民用航空法制定了“限額賠償”制度,并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
2006年,國家民航總局制定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明確規定,“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須指出,即便“限額賠償”制度本身存在合理性,并符合國際慣例與條約要求,但是由民航總局制定賠償標準的做法也并不符合立法精神。立法法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規定,對于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
侵權責任制度為民事基本制度重要內容,其中的賠償數額限制性規定本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予以規定,即使確實“有實際需要”,也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進行規定。否則,僅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標準,而非經過廣泛的立法討論與論證,即便該標準在客觀上公正,也略顯公信力不足。
另外,為普通民眾更為詬病的是,對于相關賠償標準他們并不知悉,不得不說,航空公司對限額賠償的釋明明顯不足,往往直到事故發生后,才拿出法條來主張減輕責任。此外,民用航空法還規定,“經證明,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是由于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適用限額賠償。遺憾的是,在信息極其不對稱的語境下,要讓乘客主張航空公司存在故意或者輕率又談何容易。
可見,要讓“限額賠償”制度更有說服力,更為民眾所接受,一方面需要通過人大科學民主立法,制定出合理限額,另一方面,更需要對航空公司所須承擔的提示義務、注意義務以及證明責任予以明確。如此,方能實現航空運輸領域的權責平等,讓乘客更為理性地選擇物品運輸方式并接受相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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