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民航局發布新修訂《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于2005年發布實施的《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對規范和監督民用機場的使用許可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地適應機場行業發展需要,促進機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民航局于2013年正式啟動該規章的修訂工作,修訂后的規章更名為《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7章61條,與原規章相比,增加了機場使用手冊和監督管理兩個章節,并將原來的“民用機場名稱管理”“設立國際機場”章節合并成“機場名稱管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為促進通航發展,民航局另行制定《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對通用機場進行單獨管理,《規定》不再強調通用機場參照執行。
同時,為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在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監管方面,《規定》取消了5年使用許可有效期的限制,同時強化了對機場管理機構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后的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的運輸機場進行年度適用性檢查和5年一次的符合性評價。在流程辦理方面,《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機場使用許可工作流程重新梳理,由原來的一般規定、申請、審查與頒發、變更及換發改為申請、核發、變更、注銷。
《規定》還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作為立法依據,并對法律責任和處罰力度進行了調整。此外,《規定》明確了守法信用信息的相關內容,要求將機場管理機構的適用性檢查、符合性評價、行政處罰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民航行業信用信息記錄,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數據統計,2005年至2017年,我國頒證運輸機場數量從134個增加至229個,機場年旅客吞吐量從2.8億人次上升到11.5億人次,增幅分別高達70.9%和310.7%。《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實施后,將為機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更為有利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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