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規治航延各方行為
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帶動了民用航空事業的快速發展。乘坐飛機出行的旅客數量成倍增長,但是由于空域限制、流量控制和天氣影響等原因,要保證飛機的飛行安全,往往以航班延誤為代價。民航航班不正常率也在隨之攀升。航班延誤之后,旅客在機場積壓并與機場、航空公司發生沖突,已經成為可能爆發群體性事件的危險源。
在今年內,民航已經發生了諸如昆明長水機場群體性事件、溫州永強機場打人事件和上海虹橋機場毆打工作人員事件等惡性事件。這些事件表明,旅客與民航單位沖突已經出現擴大化趨勢。如何規范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間的行為,從而形成有效的解決矛盾沖突的流程,以此規避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已經成為作為國民經濟命脈中運輸樞紐的機場安定有序的重要保證。
旅客從購買機票到乘坐飛機出行,實質上是與航空公司從簽訂到履行運輸合同的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77章在宏觀上規定了旅客和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運輸合同的訂立過程,為了保證及時和高效,已經形成了由航空公司提前制定好的格式條款規定和權利義務,經過民航局的批準方可生效。這種被嚴格核準過的格式合同是出于民航事業的安全性考慮,與國際條約接軌,具有公信力。其中對旅客和航空公司權利義務的規范以“公平公正”為原則,規定了承運人的強制承諾義務,從而防止航空公司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制定“霸王條款”的可能性。
航班出現延誤,實質上是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運輸合同的遲延履行。航班延誤的本質,是航空公司由于各種原因,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完成運輸旅客到達目的地的義務。旅客在出現航班延誤的情況下,根據運輸合同的內容和出現延誤的原因有多種選擇,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航空公司主觀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主要有飛機機械故障,航空公司執行航班計劃變更。旅客在乘機前已經出現由于主觀原因造成延誤的情況,可以適用《合同法》預期違約的規定,可以選擇改簽規則。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標準根據延誤的時間以及乘坐的艙位不同而不同,這個標準也是在乘客購票訂立運輸合同時同意的。
由于空域管制、流量控制和天氣影響等客觀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都屬于履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航空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以7月6日發生的上海虹橋機場毆打工作人員事件為例,3名旅客因所乘坐的航班延誤,情緒激動而毆打2名東方航空公司的女工作人員,毀壞登機口柜臺。這次航班延誤是上海地區雷雨天氣影響造成的,旅客完全可以請求行使解除權解除運輸合同,重新訂立能夠成行的運輸合同;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請求航空公司支付因為延誤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但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對他人造成傷害。上海虹橋機場打人事件發生后,機場警方表示,被毆打的東航工作人員已經送往醫院治療。經過審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毆打者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這些喪失理智的旅客本來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卻因為違法行為而受到自由的剝奪和財產的處罰。如果航空公司或者受傷的工作人員選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那么毆打者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應該在“法治”的模式下,合情合理地主張權利并履行義務,用法律規范約束航班延誤后各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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