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索賠官司在哪打都一個標準
韓亞空難發生后,賠償問題成為關注焦點。據部分媒體報道,由于乘客國籍不同,訴訟地各異,所得賠款數額或許會相差百倍。
但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王瀚25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對比美、中、韓三國的法律規定來計算賠償數額是錯誤的。
在哪國打官司賠償標準都一致
“對于韓亞空難賠償問題首先要明晰其法律關系。”王瀚表示,如果將其純粹看成一個由空難引發的航空運輸索賠,那么賠償的法律依據和標準是一致的,即不管在美國還是在中國、韓國打官司,牽扯到對航空承運人的賠償部分,都應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
“《蒙特利爾公約》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它統一了國際航空運輸當中責任損害賠償的責任認定和賠償標準,本身就是為了消除各國法律差異所引發的法律沖突,給消費者提供統一的賠償依據。”王瀚說。
據了解,《蒙特利爾公約》通過兩步遞進形式為旅客人身傷亡賠償引進了無限制責任的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賠償1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人民幣106萬元),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經國際民航組織復審,從2009年12月30日起,公約規定的10萬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1.31萬特別提款權。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承擔無限制責任;但是,在兩種情況下,承運人可以排除10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賠償責任:損失不是由于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也就是說,韓亞空難傷亡乘客最少可獲得約12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王瀚說。
公約外額外賠償各國標準不一
為什么媒體和公眾會將關注焦點集中在美國、韓國、中國訴訟賠償差異上呢?王瀚認為可能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是對這一案件的性質構成認識上有錯誤,認為這還是一個適用國內法的案件;二是混淆了乘客對航空器制造者、零配件供應商的航空產品責任訴訟與航空運輸賠償責任訴訟的關系。
“這兩方面應當分開,不應混為一談。”王瀚指出,對航空承運人的責任,目前有了國際法統一的標準,在法律依據上是一致的。但如果受傷者或死難者的親屬不滿足于公約的賠償標準,再額外提出追加責任方——航空器的制造者波音公司或者相關聯的一些航空器零配件制造者的話,由于沒有統一的賠償依據,得到的判決結論差異肯定是非常大的。
據介紹,產品責任不實行賠償限額的保護,上不封頂,要根據乘客的實際損失計算。而各國的計算方法千差萬別,如美國實行的是余生收入賠償方法,即根據死者生前每個月的合法收入,乘以死者存活壽命推定,減去每年應繳納稅款,得出實際損失,由責任方進行賠償。而美國還有一項在世界法律領域產生重要影響的制度,即懲罰性賠償,該制度對受害人的保護也非常有利。美國法院對于那些明知產品有缺陷仍進行生產、銷售的公司會作出“懲罰性賠償”的判決,這種損害賠償數額會比實際損害多得多。
“此外,事故涉及的受傷者的醫療問題、誤工損失問題、手術問題及直接供養人的撫(扶)養費問題等等,諸多問題三個國家的計算方法都不一樣,得出的結論也會有很大差距。”王瀚表示。
王瀚指出,韓亞空難案件卷進去的責任方可能不僅僅是韓亞航空。隨著航空事故調查深入,責任主體有可能擴大化。
這一設想已經得到了證實。近日,位于芝加哥的瑞貝克律師事務所代表214航班上來自美國、中國、韓國的83名乘客,向美國伊利諾伊州巡回法院提出首起訴訟,狀告美國飛機制造商波音公司。
瑞貝克律師事務所指出,波音公司的某些制造缺陷“加重了乘客的傷勢,并對他們的逃生形成阻礙”,比如安裝在飛機內的逃生滑梯阻滯了乘客快速疏散,安全帶也存在問題,“救援人員不得不將刀具遞給某些乘客,讓他們切斷安全帶脫離險境”。
依照美國法律,空難涉及的責任方均需作出賠償,即便客機制造商只有1%的責任。瑞貝克律師事務所表示,他們將把所有的責任方無一例外地引入司法程序,包括近期將向韓亞航空以及飛機零件生產商提出賠償訴訟。
精神損害賠償目前無明確規定
據媒體報道,此次空難發生后,除中國有3名學生死亡、1名學生重傷外,一些受害者還存在癱瘓、毀容等情況,需要持續治療。對這部分人而言,醫療費用較高,精神及身體的受傷害程度更加嚴重。王瀚指出,這又牽扯出此次空難賠償中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受傷及死亡乘客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蒙特利爾公約》對于航空運輸當中旅客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對這一部分提出訴訟,能不能賠,怎么賠都會存在巨大差異。”王瀚介紹說,美國各州針對航空運輸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構成和賠償金算法都不統一,法院對此分歧也比較大。有的州將乘客的精神損害賠償認定與是否受到身體傷害相關聯,即不會賠償單純的精神損害。而有的州則采取寬泛的辦法,只要乘客能夠證明發生了航空事故,并且自己當時就在航班上,那么不論乘客身體是否受傷,都可以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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