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發布關于加強機場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管理的意見

據連云港市政府消息,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機場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績效,更好地引導和促進航空運輸高質量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省級機場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管理的意見》(蘇政辦發〔2019〕81號)精神,結合既往航線培育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將連云港機場打造為“一帶一路”空中戰略支點的要求,圍繞為自貿區建設搭建優質航空運輸網絡的目標,不斷完善航線培育補貼政策,促進機場航線網絡布局優化,提升我市對外開放、交流合作便利度和航空運輸業發展水平,為將連云港建設成亞歐重要國際交通樞紐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明晰責權、壓實責任。既要充分放權,有效發揮機場統籌使用航線培育補貼資金、強化市場開拓的主動性,又要壓實責任,強化目標考核、績效管理,防范風險。
堅持科學合理、促進發展。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從機場定位出發選擇予以培育補貼的航線,既要具有可培育性、可持續性,又要科學合理、符合發展需要,避免航線間重復布線、單純追求航線數量,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堅持統籌考慮、激發活力。確定航線培育補貼方案時應充分考慮航線經營主體的主觀努力,調動航空公司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增強其開拓市場的內生動力。
堅持強化考核、提升績效。提高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管理的規范性、公正性,加強監督考核,努力提升資金使用績效,以有限的補貼資金發揮更大的航線培育效果。
二、明確職責分工
市交通局: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協調配合省交通廳、東部機場集團做好機場航線發展規劃,制定市機場公司航線發展年度目標任務和年度航線發展考核指標;對市機場公司提出的航線培育補貼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組織市機場公司年度航線發展考核;負責機場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績效評價。
市財政局:根據航線培育補貼資金預算申請,提出市級財政承擔的航線培育補貼資金預算安排建議,審核撥付相關資金;組織指導機場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參與市機場公司年度航線發展考核。
市國資委:行使國有股東職責,督促市機場公司落實航線發展年度目標任務,會商東部機場集團將目標任務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市機場公司:依據航線發展規劃,編制和落實機場年度航線發展計劃;統籌使用航線培育補貼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編報航線培育補貼資金年度預算,申報預算績效目標;承擔資金管理主體責任。
三、強化目標管理和預算管理
每年9月,市機場公司依據年度航線發展計劃,編制下一年度航線發展目標任務建議(包括新開、加密、優化航線計劃,國內及國際客貨吞吐量年度目標等)、航線培育補貼資金年度預算方案及預算績效目標申報表,經市交通、財政等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研究確認,再上報東部機場集團。
四、明確資金使用范圍
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用于符合江蘇省航線發展規劃的部分客運航線。
貨運航線補貼資金按照“一事一議”原則,每年由市機場公司報市政府研究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航線培育補貼政策:
(一)明顯盈利或明顯重復布線的航線;
(二)對經培育已實現正常盈利的航線;
(三)對經培育但客座率、市場需求、航線營收等仍缺乏上升潛力的航線。
五、補貼標準及時限
亞洲短程客運航線中,至目的地首都或飛行小時4小時以上航線,每班補貼不超過10萬元,其他航線每班補貼不超過5萬元。
國內客運航線中,上一年度旅客吞吐量200萬以下、200萬—300萬、300萬以上,每班補貼分別不超過8萬元、6萬元、3萬元。
航線培育補貼政策以三年為一個培育周期,培育周期內除不可預測因素外,補貼政策不得調整。按每個航班設定的每班次補貼標準或封頂總額,在培育期內自第二年起逐年遞減,亞洲短程航線每年遞減幅度一般不低于20%,國內同一航線補貼金額一般不超過上一年度該航線補貼總額。培育期滿需調整培育周期和補貼政策的,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報東部機場集團研究確定。
按照以上補貼標準無法達成開航協議、確屬我市發展迫切需要開通的航線,由市機場公司充分調研論證后報市政府決策。已簽訂的航線培育補貼協議尚未到期的,按原協議辦理。
六、資金來源和撥付
連云港機場以2017年客運航線補貼額1.53億元作為基數,由我市承擔。超過基數的部分按連云港機場資本金股比6:4由省級和我市分擔。
我市應承擔的航線補貼資金由市本級和縣、區(功能板塊)共擔。市本級承擔我市應付客運航線補貼資金的60%,縣、區(功能板塊)承擔我市應付客運航線補貼資金的40%,其中各縣、區(功能板塊)按照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情況承擔相應比例。
根據所核定的航線培育補貼資金年度預算總額,市財政局每季度將補貼資金預撥給東部機場集團,由東部機場集團按培育補貼協議和實際飛行班次、補貼標準兌付。年度終了后,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配合省交通廳做好實地審查,必要時可委托審計,核實補貼兌付真實性,核定應補數額,交由省、市財政部門進行清算。與撥付資金相比,不足部分納入下年度預算,多余部分沖減下年度預算。
七、實行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績效評價
每條航線培育期滿后,市機場公司應進行航線培育績效自評。在自評基礎上,市交通局組織航線培育補貼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視情況組織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報告作為研究決定是否延長培育周期和補貼政策的重要依據。
八、加強航線發展考核
市交通局、財政局、國資委配合省相關部門對機場年度航線發展工作進行考核,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航線發展考核指標,納入機場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綜合評價指標,年底根據考核結果對機場進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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